(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先堂与王国杰、李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堂,王国杰,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堂。被执行人王国杰。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李先堂与被执行人王国杰、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先堂于2015年5月25日以本院作出的(2011)张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370元(含执行费3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5年7月3日支付李先堂欠款15980元,2015年10月16日支付李先堂欠款14746元,李先堂自愿放弃全部债务利息。李先堂承担执行费365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张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