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熊津成,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川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执行的(2015)川执字第5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四川得阳特种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魏图强代理审判员 朱圣镖代理审判员 章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