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仲临与张丙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临,张丙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861号原告:刘仲临。被告:张丙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临诉被告张丙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临以被告张丙寅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丙寅鲁P×××××货车一辆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马春梅自愿以其名下的大众牌宝来轿车一辆(鲁P×××××)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仲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丙寅鲁P×××××货车一辆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