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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曲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1054号原告曲某,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个体,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承德市人,工人,现住盘锦市大洼荣兴佟家村。原告曲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依法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一女王某甲,现年九岁。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情不和,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某甲(2006年12月7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亦未明确其意见。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认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曲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应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爱护,加强夫妻之间感情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团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林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