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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旭与陈水塔、王嫦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4501号原告杨旭,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朱庆程,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塔,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王嫦娥,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诉讼代表人程凤飞。委托代理人孙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陈水塔、王嫦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杨旭负担。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