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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蔡铭朝、刘彦顺等与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铭朝,刘彦顺,曹海鹏,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普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蔡铭朝。申请执行人刘彦顺。申请执行人曹海鹏。委托代表人:马学,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庄河市兰店乡兰店村(政府办公楼303室)。法定代表人:蔡万柱。申请执行人蔡铭朝、刘彦顺、曹海鹏与被执行人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普劳人仲裁字【2014】1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铭朝、刘彦顺、曹海鹏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克信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春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3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审判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