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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白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17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白某某、张某某偿还申请人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白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1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白某某于2015年9月5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000元;2、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某49000元;3、由白正雄(身份证号码612724197607251233)保证被执行人白某某随传随到。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白某某的拘留。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