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兴林诉王玉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需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