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传翠与金华军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蚌山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传翠,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丁丁主题餐厅营业员,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金华军,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花园油脂厂保安,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王传翠与被执行人金华军故意伤害罪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