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郎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隆尧县西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书芳。委托代理人陈国群,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郎胜堂。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88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尧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隆民二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现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