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于凤江与曹代林、刘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江,曹代林,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于凤江,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执行人曹代林,住内蒙古通辽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青,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于凤江与曹代林、刘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曹代林、刘青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代林、刘青分期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常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