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成文全与深圳市金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民治水尾股份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文全,深圳市金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民治水尾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文全,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曾娜,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白松一路金亨利首府一楼7号。法定代表人:黄国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民治水尾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水尾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燕兵。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燚龙,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文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亨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亨利公司)、深圳市民治水尾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水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成文全原审诉讼请求:1、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对成文全客厅阳台顶装饰梁拆除下挂40公分,恢复到样板房及其他楼层标准;2、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对成文全儿童房间飘窗下沿多出的40公分墙体进行拆除,恢复到样板房及其他楼层标准;3、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民治街道梅龙路西侧金亨利首府楼宇由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共同投资开发,水尾公司委托金亨利公司全面代理楼宇销售事项。2013年8月28日,成文全与金亨利公司签订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成文全向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购买金亨利首府第1栋A单元27层2704号房,房屋建筑面积97.1平方米,合同总价款3482698元;合同附件五第十二条约定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可对原有规划、设计(包括本房地产专有部分及本项目共有部分)作出局部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按政策规定无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成文全同意接受变更、不解除合同、不要求恢复原状并且不追究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其他法律责任;合同楼层附楼层立面图、剖面图显示该栋房屋二十七楼、二十八楼之间设计有装饰墙,对涉案房屋顶端形成部分遮挡。涉案楼盘展示模型显示涉案房屋客厅、阳台、厨房等部分外部有景观装饰墙(环绕于该栋房屋二十七楼、二十八楼之间)。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华管理局备案存档的施工图显示,涉案房屋二十七楼、二十八楼之间外部设计有装饰景观墙,对涉案房屋顶部形成部分遮挡。2014年6月27日,金亨利公司向成文全出具购房发票。2014年6月28日,成文全办理验收手续,并签署《收楼意见书》。成文全主张涉案房屋儿童房、阳台顶端被装饰墙遮挡。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主张相关涉案楼盘展示模型和合同图纸足以直观反映遮挡部分。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结合本案,成文全主张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故意隐瞒涉案房屋顶部存在装饰墙遮挡影响房屋通风采光的事实构成欺诈销售,但从本案售楼展示的模型、合同附图以及金亨利公司、水���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纸均显示,涉案房屋与五楼之间的外部设计有装饰墙,对涉案房屋阳台等顶端部分形成部分遮挡,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的设计施工并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并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查备案,成文全在购房时也知晓涉案房屋存在遮挡情况,不能据此认定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构成违约和欺诈销售。因此成文全要求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拆除客厅、阳台顶端装饰梁、儿童房飘窗下沿墙体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成文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一审受理费1350元,由成文全负担。上诉人成文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成文全的诉讼请���。2、判令被上诉人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其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1、《买卖合同》附图二立面图和楼盘沙盘模型均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卖合同》附图二立面图标示的字体、数据模糊不清,且属于工程专业的测绘图纸,上诉人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从该图中找到自己购买房屋的位置并直观的发现自己购买房屋的部分房间或阳台上沿被外墙部分遮挡。退一步来讲,即使该《买卖合同》附图二不存在上述问题,附图上显示的遮挡会对上诉人房屋的应有价值造成大幅减损,被上诉人应对附图及其显示的遮挡另外作出提示说明,不能因为合同附图二已经显示了遮挡问题而免除其提示说明的义务。被上诉人只出示了楼盘沙盘模型的照片,没有出示沙盘实物,照片中显示的楼盘沙盘模型是否为涉案沙盘以及沙盘在销售时是否向上诉人展示沙盘无从得知。即使照片中显示的沙盘为涉案沙盘且在销售时向上诉人进行了展示,该沙盘无显示尺寸比例,上诉人无法从该沙盘清楚得知自己购买房屋的部分房间或阳台上沿被外墙部分遮挡。2、《买卖合同》附图二立面图和楼盘沙盘模型反证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若被上诉人履行了提示义务,上诉人也已知悉,因为该房屋遮挡会严重影响房屋的视线和采光,对上诉人房屋的应有价值也会造成大幅减损,上诉人作为一名理性消费者,没有理由仍会以和其他楼层房屋相同的价格购进该房屋,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与逻辑不符。《买卖合同》及楼盘沙盘模型反证出售时被上诉人明确知悉上诉人购买房屋的部分房间或阳台上沿被外墙部分遮挡的情况,但无作出提示,导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隐瞒了重要事实的情形下购买了该房屋。3、被上诉人没有尽到提示义���,导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隐瞒了重要事实的情形下购买了该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在房屋销售时未告知上诉人其所购房屋部分房间或阳台上沿被外墙(含装饰梁)部分遮挡,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遮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涉案房屋部分房间或阳台上沿没有被外墙(含装饰梁)部分遮挡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为人构成违约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因此,上诉人要求两被上诉人对客厅阳台顶装饰梁下挂40公分和儿童房间飘窗下沿多出的40公分墙体进行拆除是依法有据的。被上诉人金亨利��司、水尾公司共同口头答辩称:我方在涉案房产的买卖合同及该房产的沙盘模型中都已明确表示涉案房产存在墙装饰,且在该项目的风险告知书中已提示了相关房产存在部分遮挡,一审对该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合同附图和经规划和国土部门审查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纸,被上诉人金亨利公司、水尾公司向上诉人成文全交付的涉案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关于上诉人成文全主张被上诉人故意隐瞒装饰墙遮挡这一重要事实,一方面,房屋买卖为重大财产交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诉人有权利处分自身权益和履行交易时审慎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立合同过程中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上诉人自己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另一方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上诉人主张属实,其应对合同主张撤销或变更,被上诉人承担的应为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但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成文全要求拆除客厅、阳台顶端装饰梁、儿童房飘窗下沿墙体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成文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成文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王作洲审 判 员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吴  春  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圣权(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