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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俊洪与王运刚、王翠翠、高秀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洪,王运刚,王翠翠,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马俊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运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翠翠,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秀芳,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俊洪与被执行人王运刚、高秀芬、王翠翠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2)胶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2347元]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2)胶执字第2078号。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