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兴宇与刘晓山、张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兴宇,刘晓山,张立军,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035号申请执行人高兴宇。被执行人刘晓山。被执行人张立军。被执行人张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兴宇与被执行人刘晓山、张立军、张建平(2015)蓟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晓山、张立军时常外出,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被执行人张建平工资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