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8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854号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瑞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锋,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雅雯,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梁伯和。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伯和。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东莞市盈辉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