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5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医院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14-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来安县人民医院,住所在来安县。组织机构代码48613334-7.法定代表人:王文超,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来安县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付县医院综合住院楼工程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号为(2015)来执字第00514号。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就工程款给付问题发生纠纷,且2015年9月2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滁州二建签订工程款支付证明,确认:除扣5%保修金按法律法规执行外,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前15天内一次性支付。故本案支付工程款系申请人的先履行义务,交付综合住院楼系被执行人的后履行义务,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抗辩交付工程的权利。本案依据执行的调解书未解决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工程款纠纷是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生的新事实,应另行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来民一初字第0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