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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99号原告: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梅修洪,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奥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38元(原告已预交1004.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