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林月城自然资源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林月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雄飞,该局科员。被执行人林月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刘春年(2015)辰行执字第0130号行政裁定书自然资源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石全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裴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