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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代美荣、侯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00-1号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负责人:杜广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邵珠放,该行职员。被告:代美荣,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侯凯,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侯永先,男,194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爱真(系侯永先配偶),女,194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淮海村镇银行)与被告代美荣、侯凯、侯永先、王爱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海村镇银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海村镇银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彭 岩审 判 员  常 莉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