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胜天职务侵占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胜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1845号罪犯林胜天,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河和法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胜天犯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因罪犯林胜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胜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胜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胜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