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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彩红与张晓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红,张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李彩红,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玲,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滑民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晓玲的四轮电动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晓玲已按(2015)滑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被执行人张晓玲将本案案款现金3523元及诉讼费50元已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彩红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晓玲所有的位于滑县中邮停车场的四轮电动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