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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终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与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振兴阿祥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唐云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富强,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清县鼎鑫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州镭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闵海峰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代理审判员  郑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