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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贵江与东宁县绥阳镇细鳞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贵江,东宁县绥阳镇细鳞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贵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宁县绥阳镇细鳞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玉国,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宋贵江因与东宁县绥阳镇细鳞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细鳞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告民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贵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因细鳞河村委会篡改耕地登记本,侵犯了宋贵江的承包经营权,本案应属民事案件调整范畴。(二)宋贵江向法院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是用以证明村里土地登记亩数有变更,诉争土地原始是宋贵江经营。宋贵江承包地块的面积为3.64亩,而原审认定宋贵江承包地块的面积为2.7亩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宋贵江主张其承包的土地应是3.64亩,但其向法院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其承包土地的面积是2.7亩,故其未取得诉争的0.9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原审裁定驳回宋贵江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宋贵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贵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效国代理审判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