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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顾清杰与周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顾清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周彦俊,男,1961年5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清杰诉被告周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清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清杰以被告周彦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清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清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禹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