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许国景与徐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景,徐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许国景。委托代理人俞悟生,句容市白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朝阳东路21-2东盛名都广场B座8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景与被告徐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景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振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