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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宗博与韩刚、雍静、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博,韩刚,雍静,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宗博,男,1984年12月13���出生,汉族,中国移动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韩刚,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雍静,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雷健,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华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宗博与被执行人韩刚、雍静、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20263元,执行费470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刚、雍静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雷健设定抵押登记的位于西夏区铁路胜利小区27号楼1单元6层16室房屋,因本人现在居住,不易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