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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余安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余安明,陈秀琴,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74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琴。被执行人:余安明。被执行人:陈秀琴。被执行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建光。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余安明、陈秀琴、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飞云镇飞云新区(所有权证号:0001873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其他债权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支行以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4)温瑞破(预)字第21号。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安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经估算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故暂不处置。另,因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系本案主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债务能力为由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中止。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7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