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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彩娟与张建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彩娟,张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3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彩娟。被执行人:张建林,无业。申请执行人张彩娟与被执行人张建林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刑初字第4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林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彩娟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林支付执行款338646.0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979.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建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彩娟支付执行款338646.0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4979.6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建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彩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3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