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小美与伍隆、孙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美,伍隆,孙冬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673号原告:刘小美。被告:伍隆。被告:孙冬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美与被告伍隆、孙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刘小美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潇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