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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欧阳惠联与谈雅婷、谈永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惠联,谈雅婷,谈永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欧阳惠联。委托代理人林美珍,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雅婷。委托代理人谈永洪,身份信息如下,系其父亲。被告谈永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卢建成,该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美珍、被告谈永洪(同是被告谈雅婷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二、判令被告谈雅婷、淡永洪在强制保险限额外连带赔偿原告损失87355.79元,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合计207355.79元(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11657.16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护理费1280元、误工费49283.3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115.33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谈雅婷、谈永洪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粤X/E21**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0000元,被告谈永洪垫付医疗费17447.94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依据,护理费应当按照70元/天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按最新标准计算。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无相关依据,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予以酌定。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2时20分许,被告谈雅婷驾驶粤X/E21**号小型客车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顺德区伦教新市良路实验中学对开路段时,遇原告驾驶的粤X/BD9**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1月26日对上述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谈雅婷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顺德和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锁骨中段闭合性骨折;2.头皮血肿;3.左肘部、臀部软组织损伤。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出院,住院期间需一名护理人员陪护,期间由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由被告谈永洪垫付医疗费17447.94元、护理费1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3元、租床费75元。出院时医嘱建议:1.休息4个月,不适随诊;2.术后1年取出内固定物,后续复查及取出内固定费用约10000元;3.加强营养;4.门诊定期复诊。原告出院后在2015年3月9日、4月9日、4月27日、5月12日、6月13日在顺德和平外科医院复诊,支出医疗费1657.96元。2015年5月11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原告因锁骨骨折致左上肢功能活动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欧某甲(1947年11月16日出生)与何某某(1949年2月12日出生)系原告的父、母亲,生育了包括原告在内共三名子女,梁某甲(2001年1月9日出生)、梁某乙(2006年8月10日出生)分别是原告的女儿及儿子。原告及其父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梁某乙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梁某甲为佛山市顺德区居民。原告在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该司证明原告在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告假112天,其中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21日为有薪假期,月薪为萄币6837元,如上班则应得茶资为港币38958元。庭审中,原告请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确认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已包括了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被告谈永洪为粤X/E21**号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并为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3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5日二十四时止。三被告同意原告的误工费折算为人民币的汇率为0.8。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合共189054.04元(计算详见附表,包括被告谈永洪、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原告损失的相应项目按《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89054.04元,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尚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误工费12268.86元、残疾赔偿金8773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110000元。余款69054.04元(189054.04元-110000元-10000元),因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机动车的驾驶人即被告谈雅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机动车驾驶人即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500000元)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上述余款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谈永洪已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医疗费1744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3元、护理费1880元,合计19980.94元,该款视为代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款项,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为49073.1元(69054.04元-19980.94元)。另外,被告垫付的租床费75元不属法定赔偿项目,本院不在上述赔偿款项中扣除。因被告保险公司已在相应保险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谈雅婷不需在本案中再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谈永洪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超出部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一次性向原告欧阳惠联支付赔偿款11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500000元)内一次性向原告欧阳惠联支付赔偿款49073.1元;三、驳回原告欧阳惠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10.33元,由原告欧阳惠联负担1027.3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3383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欧阳惠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谈雅婷、谈永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锦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雅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三被告的意见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29105.1元1657.16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被告谈永洪垫付医疗费17447.94元。被告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谈永洪、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合计为27447.94元,原告主张复诊的医疗费为1657.16元,合计29105.1元。二后续治疗费10000元100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保险公司:无异议。依医嘱建议予以确认。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6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保险公司:无异议。依原告主张。四护理费1120元128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按70元/天的标准计算。按70元/天标准及住院时间16天计算。五营养费300元10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没有依据。酌定。六交通费500元10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由法院酌定。酌定。七鉴定费2000元20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不属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依原告主张。赔偿项目原告主张三被告的意见本院认定及理由八误工费48697.8元49283.3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请求过高。原告在澳门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月薪为萄元6837元,在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5月31日(其中2015年2月19日至2月21日为有薪假)告假期间应得茶资为港币38958元;因此折合日薪为萄元227.9元(6837元/30天)及港币357.41元(38958元/109天)。原告误工时间从其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共107天,扣减有薪假期3天,实为104天。因此原告的误工费为萄币23701.6元、港币37170.64元,按双方确认的汇率0.8折合人民币为48697.8元。九残疾赔偿金87731.14元131535.33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最新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计算如下:1.原告因事故致身体十级伤残,其为澳门居民,故残疾赔偿金应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60385.8元(30192.9元/年×20年×0.1)。2.被扶养人欧某甲、何某某、梁某甲、梁某乙为原告的父母、子女,至原告定残之日分别年满67周岁、66周岁、14周岁、8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四人的生活费为27345.34元(22171.9元/年×10年×0.1+22171.9元/年×3年×0.1×1/3+22171.9元/年×4年×0.1×1/3)。两项合计87731.14元。赔偿项目原告主张三被告的意见本院认定及理由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8000元被告谈雅婷、谈永洪: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由法院酌定。原告因事故造成身体十级伤残,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赔偿项目合计189054.04元第7页共10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