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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敬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安,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安。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临罗劳人仲裁字第89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盛江泉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