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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碾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诉被告乌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乌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碾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杨xx,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司机。被告乌xx,女,1975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原告杨xx诉被告乌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我与被告都是二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两个多月,被告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乌xx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乌xx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杨xx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2、碾子山区跃进街道北疆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乌xx于2010年10月8日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乌xx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过审查核实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于2010年10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原告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乌xx离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五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xx与被告乌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语锋审 判 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  任玉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