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祥。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王涛。原告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涛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危险品经营合同书》;二、被告将车辆从原告名下转出并按报废处理;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与被告签订危险品经营合同书;二、临邑县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证明鲁N×××××汽车为黄标车;三、黄标车淘汰工作相关知识一份。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临邑县洛北汽车运输运输有限公司系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危险品经营合同书》,被告将自有车辆鲁N×××××/鲁N×××××挂车,挂靠于原告处,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第五项规定(乙方、被告)车辆必须按时年审,逾期未年审者,公司(原告)有权上报交警部门按报废处理。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邑大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止,到期检测时,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拒不来检测,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严重地违反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临邑县蓝天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证明该车为黄标车。上述事实经过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危险品经营合同书》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按合同书的内容履行。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后,被告之车到了年审的截止日期,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年审,被告违反了《危险品经营合同书》的规定,并且被告之车系黄标车应予以报废,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所签订的《危险品经营合同书》,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危险品经营合同书》;限被告于解除合同书后1个月内办理完过户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