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与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汪洪,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汪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0831号原告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967号。法定代表人刘瑞栋,职务经理。被告汪洪,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审理原告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706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汪洪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被告、同一事实与理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凯利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退还原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