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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时飞与宿州市埇桥区旭东纸业厂、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飞,宿州市埇桥区旭东纸业厂,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时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东纸业厂。负责人:徐玲,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徐玲。时飞申请执行宿州市埇桥区旭东纸业厂、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时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因受偿本金700000元,利息300000元,已受偿800000元,未受偿2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