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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诉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新沂市钟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江苏远大前程牧业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沂市钟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诉保字第00202号申请人新沂市钟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华路与青年路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杨广让,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双塘镇段宅村。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新沂市钟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远大前程牧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在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保全价值10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江苏新沂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0%。冻结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新沂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西人民路北侧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