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忠诉于志国、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下称龙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于志国,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商初字第306号原告黄忠,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在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金佩莉,黑龙XX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志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华溪安居小区18号楼。法定代表人于志国,经理。原告黄忠与被告于志国、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下称被告龙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金佩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志国及被告龙华公司经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龙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于志国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18日,被告于志国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94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之后,被告分多次偿还951,331.56元,尚欠986,510.07元至今未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志国和被告龙华公司共同给付欠款986,510.07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4年9月18日被告于志国出具借条1份,证实借款的时间、金额,并在借条上标注了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2、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1份,证实上述借款中的1,737,841.63元系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拖欠原告的中药款,转至被告龙华公司账户,系经原告同意,借予被告于志国和龙华公司。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4页,证实对于拖欠原告的借款,被告龙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分四次偿还250,000.00元。4、被告龙华公司财务明细账复印件1份,证实被告龙华公司拖欠原告欠款数额。被告于志国及龙华公司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经过庭审,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于志国系被告龙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于志国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937,841.63元。上述借款其中的1,737,841.63元系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应付原告黄忠的中药款,经原告黄忠同意,直接由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账户转入被告龙华公司账户,另200,000.00元由原告黄忠现金借予被告于志国。2014年9月18日,被告于志国给原告黄忠出具1,940,000,00元的借条,落款有被告于志国、被告龙华公司签名但未加盖公章。借款发生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951,331.56元,尚欠986,510.07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于志国系被告龙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黄忠借款并将其中1,737,841.63元转入被告龙华公司账户,偿还原告黄忠的借款也系通过被告龙华公司账户转出偿还。因此,对拖欠原告黄忠的借款786,510.07元,被告龙华公司应承担偿还责任。另200,000.00元系原告黄忠现金借予被告于志国,且该笔款未能在被告龙华公司帐中体现,为此被告于志国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于志国及被告龙华公司拖欠借款未偿还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于志国、龙华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志国以及龙华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国偿还原告黄忠欠款200,000.00元;二、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黄忠欠款786,510.07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于志国、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5.00元,由被告于志国负担4300.00元,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936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谭永辉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