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利诉被告刘增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农民,住平舆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平舆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