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南��民特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丽景、全小东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丽景,全小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南漳民特字第00014号申请人:陈丽景,无业。系被申请人妻子。被申请人:全小东,无业。指定代理人:全东明,无业。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郭正斌适用特别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审理查明:2015年3月21日7时许,全小东驾驶鄂f6v82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南漳县宗华驾校门前路段,与刘强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全小东、刘强受伤。经南漳县人民医院作开颅减压术后仍昏迷不醒,遂转入襄阳市中心医院行高压氧治疗。2015年5月23日转回南漳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至2015年8月10日。出院诊断为:1、脑外伤后综合征;2、肺部感染、坠积性肺炎。2015年10月12日经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脑外伤后遗综合征,昏迷。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致伤,事实清楚。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意见客观、公正,依法应予采信。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全小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陈丽景为全小东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正斌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曰书记员  陈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