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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340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某本金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被执行人刘某某付来的案款4万元整,后续继续偿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