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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佳兰与罗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76号原告董佳兰,女,生于1955年3月22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罗军,男,生于1984年7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严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佳兰与被告罗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佳兰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董佳兰负担。审判员  张君凤审判员  张道泉审判员  岳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