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39号原告:余某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3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