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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周峰与徐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峰,徐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周峰。被执行人徐永。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03318号民事调解书:一、徐永于2014年12月8日之前偿还周峰45000元借款。上述款项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二、一、二审诉讼费双方各自预缴的自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周峰同意本次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58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