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与被执行人梁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勇,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宝军与被执行人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梁勇于2015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宝军人民币5万元,2015年2月19日前给付原告张宝军人民币5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宝军。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75元;剩余1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