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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进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进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宜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进国,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宜黄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宜黄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6月30日被宜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并依法取保候审。宜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进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进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宁进国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宜黄凤冈镇沿江路行驶,行至通济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侧翻在地。经鉴定,宁进国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g。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进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宁进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宁进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宁进国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宜黄凤冈镇沿江路行驶,行至通济桥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侧翻在地。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宁进国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属于醉驾。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宜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5月31日下午2时20分零3分,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宁进国报案称,2015年5月31日下午2时20分在宜黄县沿江路有一辆摩托车摔倒了,请交警速来处理。经查;宁进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2、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宁进国于事故当天报警后被送往宜黄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15年6月30日到宜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承认醉酒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宁进国酒后驾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4、人口信息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宁进国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驾驶员及车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宁进国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类及事故二轮摩托车赣F×××××所有人为宁进国。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状况、方位、道路状况、肇事车辆位置等情况。7、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2015年6月1日,送检宁进国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8、被告人宁进国供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中午,他在他嫂子家吃饭,当时他喝了三、四瓶啤酒,还有两杯白酒(大概四两左右),吃完饭大约14时许,他驾驶两轮摩托车从河东大桥往二都方向行驶,当车子行驶到沿江路仙三都桥过去一点,不知道怎么搞的,他的车子就撞到路边的石头,撞了之后,他就摔倒了,之后他就报警,想叫警察把他送到医院去。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进国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进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进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继军审 判 员  黄 军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