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朝阳与高媛媛、任广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65号申请人:蒋朝阳,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高媛媛,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任广喜,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媛媛、任广喜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兵审 判 员 岳增雁代理审判员 邱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