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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葛晓梅与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晓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6851号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7-7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杰,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物业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7-1号142室。身份证号:210114196407100346委托代理人邹耿,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4号路5号152室。身份证号:210281198102013449被告:葛晓梅,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9-5号23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