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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童登建、江运洲、潘毓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号建筑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登建,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运洲,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毓屏,男。再审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童登建、江运洲、潘毓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韩 雯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