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009号原告尹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长 苗迎春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