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刑诉初字第00009号自诉人陈新。2015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陈新诉被告人沈亚菲、陈颖超的自诉状。自诉人陈新诉称,1996年7月3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沈亚菲作为立案审批责任人随意接受合平村徐亚松的申请执行书。同年7月1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执行员陈颖超在只有(1996)启执字第1510号执行通知书,而无裁定书的情况下,就冻结自诉人在乡合作基金会的股金18000元。两被告人构成了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罪,因检察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自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人触犯刑法中的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并赔偿自诉人10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为渎职罪范畴,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非自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陈新的自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跃飞审 判 员 朱永美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第三百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二条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更多数据: